您的位置: 名山法院网 > 司法调研 > 详细

支付令+要素式集中审理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雅安市智慧停车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系列案

发布时间:2023-10-24 11:15:55 点击量: 2981

关键词】

智慧停车 停车收费 支付令 事实合同 诚实信用

【裁判要旨】

智慧停车管理公司基于政府授权和相关规定取得城区所有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系统建设经营权,主体合法,经营期间公司在其享有收费权限的停车场(点)的显著位置设置停车收费告示牌,释明停车收费标准,也有工作人员巡逻告知收费。智慧停车管理公司与车主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停车服务合同,但基于上述释明措施,智慧停车管理公司面向社会不特定主体发出了合同要约,车主在明知或应当知道车辆所停放的停车泊位会收费的情况下依然选择停车,享受智慧停车管理公司提供的道路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停车服务,即作出了合同承诺,双方即构成了事实服务合同关系,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成立并有效。双方均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智慧停车管理公司有权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停车收费标准向车主收取停车泊位使用费,车主则应及时向智慧停车管理公司交纳停车服务费。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第二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基本案情】

雅安市智慧停车管理有限公司系依据北京易创智慧科技有限公司、雅安市名山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和雅安市名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三方于2020年1月签订的《名山区城市级智慧停车项目建设运营合同书》之约定,由北京易创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在雅安设立的子公司,具体负责该合同的运营。雅安市智慧停车管理有限公司合法取得对名山城区公共停车资源的经营管理权,实行按时段计收停车费,并在停车路段设立公示牌,将停车费用收取标准予以公示。2021年4月26日,雅安市名山区发展和改革局向雅安市名山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发出《关于调整雅安市名山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名发改发[2021]30号文件,调整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新能源汽车优惠措施等。被告(被申请人)作为案涉停车车辆所有人,在一段期间内在雅安市智慧停车管理有限公司运营路段欠缴停车费,雅安市智慧停车管理有限公司多次向被告(被申请人)催要停车费无果,酿成诉讼。

【裁判结果】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雅安市智慧停车管理有限公司给付停车服务费,并给付至款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利息。(判决已生效)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雅安市智慧停车管理有限公司停车费。(支付令已生效)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为了加强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管理,规范城区机动车停放秩序,公共资源管理部门将名山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公共停车场等公共停车资源以租赁方式,出租给企业法人具体经营。原告依据《名山区城市级智慧停车项目建设运营合同》约定,合法取得对名山城区公共停车资源的经营管理权,实行按时段计收停车费。被告不定时地在原告经营管理的停车泊位停车,双方间成立临时停车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应及时结清所产生的停车服务费。审理中,被告既未出庭对原告主张的拖欠停车费的事实及数额提出异议,也未提出相应证据给予反驳,视为承认原告主张的拖欠停车费事实及数额。对原告请求被告给付停车费的主张,事实清楚,依法予以支持。由于被告未及时结清停车服务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赔偿因违约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对原告请求被告给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利息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

【案例注解】

我国正处在城镇化、机动化的快速发展阶段,新增需求持续快速增长,城市停车设施建设远远低于小汽车进入家庭的速度,针对城市停车刚需缺口大、泊位利用率低的特点,“智慧停车”正在成为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依法实行有偿停放服务,能促进停车资源合理利用,有效缓解城市停车难、停车乱的问题。但人们在享受便捷停车服务的同时,出现了个别车辆驾乘人员逃费、拒不交费的不良现象,更有甚者累计拒缴、逃费近千元,不仅是给经营管理企业造成损失,同时也严重扰乱了城市停车管理秩序,对打造智慧城市工程造成严重阻碍和风险。智慧停车服务合同属于事实合同。双方均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智慧停车管理公司有权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停车收费标准向车主收取停车泊位使用费,车主则应及时向智慧停车管理公司交纳停车服务费。

此类纠纷涉及人员不特定、金额小,还有部分非本地车辆临时停靠无从追究等问题,如按传统诉讼方式处理,对权利人来说成本过于高昂,难以承受。而通过公证、仲裁等途径,因不能解决成本高昂问题,且缺少国家强制力效果不佳。通过社会组织催收,因欠缺合法性并且容易产生违法行为,也不能有效解决纠纷。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给民营企业创造一个法治、舒适、稳定的营商环境,助力社会经济高速健康发展,人民法院不断调整审理模式,结合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一步构建多层次纠纷解决机制。根据案件基本情况和特点,采取支付令程序进行批量受理,尽可能多的一次性解决催收问题。实践显示,支付令对部分在当下抱有侥幸心理,使用停车泊位后长时间拖欠停车费用,被智慧停车管理公司诉至法院的车主,大部分能基于对司法权威的尊重和信任以及怕给自己造成不良记录等因素,或原本对停车收费有异议的,经过法院释明之后理解并接受,在诉讼程序中主动与智慧停车管理公司核对金额自觉缴纳,达成调解或撤诉。而对于小部分有异议的案件,在进入诉讼程序时则采取小额诉讼程序,一次性解决纠纷。审理时主动放弃传统庭审方式,参照互联网金融小额借款案件采用要素式庭审,通过双方当事人填写案件要素表、进行证据交换等方式,筛选出有争议的案件要素,重点审理争点问题,提高审判效率,实现规模效应。同时,加强文书说理,结合具体法条,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裁判文书写明写优,增强说服效果,使人们充分理解并支持智慧城市建设的必要环节步骤,减少社会矛盾纠纷。

智慧停车可以高水平实现和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法院、政府应以满足个性化、高品质出行需求为导向,积极宣传智慧城市建设重要性,促使全社会理解并支持推进社会服务数字化建设,响应文明城市创建号召,提高个人素质建设,从日常行为出发,切实推动城市更加聪明、更加文明。

案例编写人: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