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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某诉赵某甲、韦某某,第三人赵某乙、蒙顶山镇人民政府共有物分割纠纷案 ——变更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监管方式应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发布时间:2023-12-13 11:18:42 点击量: 2953

【关键词】

未成年人 财产权益保护 法定监护人 财产监管方式

【裁判要旨】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负有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财产的法定职责,但应当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并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父母一方因婚姻危机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监管方式,但无充分证据证明现有的财产监管人有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以及要求变更的一方具有监管的优越性和必要性,其要求变更未成年人财产监管方式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第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
  国家采取措施指导、支持、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基本案情

法院审理查明:赵某甲、韦某某系赵某乙父母,康某与赵某乙系夫妻关系。康某与赵某乙婚后,于2015年生育康某某。赵某甲所在家庭户位于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蒙顶山镇(拆迁时属蒙阳镇)槐溪村三社房产,因雅安市名山区棚户区改造需要进行征收拆迁。2020年4月13日,赵某甲作为家庭户代表与雅安市名山区蒙阳镇政府、雅安市国土资源局名山区分局、雅安市名山区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四方签订《雅安市名山区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搬迁货币安置补偿协议书》(以下简称《安置补偿协议书》)。拆迁安置补偿款551,474.7元于2020年10月13日汇入赵某甲在建设银行名山支行的银行账户内。2022年10月31日,赵某甲将拆迁安置补偿款360000元(含康某某的拆迁安置补偿款)及前期存款利息8000元转为定期存款,存款期限为三年,存款到期日为2025年10月31日。另查明,2011年因修建名山县茶叶综合市场,雅安市名山区蒙顶山人民政府已对赵某甲所在家庭户进行拆迁安置,安置人口为赵某甲、韦某某、赵某乙、赵某丙、康某、康某某6人。赵某乙与康某因夫妻感情问题,赵某乙已在外租房居住,康某某现随赵某乙生活。

裁判结果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3日作出(2023)川1803民初725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康某某的诉讼请求。康某某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10日作出(2023)川18民终99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因名山区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需要,赵某甲与蒙阳镇政府等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书》约定,拆迁安置方式为货币安置,安置费用包括按面积计算的被搬迁房屋补偿费及按安置人口计算的住房货币安置补偿费、后期扶持补助等费用,康某某享有取得货币安置费、后期扶持补助等各项费用共计201,585元。赵某甲作为家庭代表与蒙阳镇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书》,领取管理拆迁安置补偿款。关于本案中康某某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且需要对案涉财产变更监管方式,一方面康某未提交其财产权受到侵害等方面的证据,也未说明将案涉财产交由康某单独监管的必要性,同时康某与赵某乙均对案涉财产有监管权,现两人对案涉财产监管意见存在严重分歧,康某某现随赵某乙生活,如将案涉财产返还康某某并由康某单独监管,可能存在监管困难,增加案涉财产风险,不利于保障康某某的合法财产权益;另一方面赵某甲称只是代管案涉财产,待康某某长大后会返还财产给康某某本人,案涉款项已存为定期存款,存期至2025年10月,如现支付给康某某,利息损失反而是对康某某财产权益的一种侵害。本案中,赵某乙、康某作为康某某的法定监护人,双方均负有妥善管理未成年人财产的法定职责。现无证据证实康某某的案涉财产受到侵害,同时现变更康某某的案涉财产监管方式,会对其权益造成一定侵害,同时存在监管困难,故将康某某案涉财产交由康某代管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注解

本案系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维护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民法典规定了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明确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但在父母婚姻关系不稳定的时候,如果父母一方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财产的监管方式,需要考虑哪些因素来判断是否变更?第一、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简单来说,变更财产监管方式应当是有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财产或者说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财产增值。但在本案中,康某某的拆迁补偿款已被赵某甲通过定期存款的方式存入银行。在案件审理期间,存款未到期。如果轻易变更财产监管方式,将康某某的财产由赵某甲监管变更为康某监管,这可能会使康某某产生存款利息损失,不利于保护康某某的财产;第二、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是否受到侵害。监护人虽然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具有管理和支配权,但目的是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权益。在本案中,康某某的拆迁补偿款实际由赵某甲进行管理,康某虽要求由其监管康某某的拆迁补偿款,但他未提交证据证明康某某的合法财产受到侵害,同时赵某甲已对康某某的财产尽到妥善管理义务;第三、请求变更监管方式的人是否具有监管的优越性和必要性,本案中,赵某甲已对康某某的财产存入银行,采取定期存款方式,从现有情况来看,此种方式是保管康某某财产的最优、最稳妥选择,在康某未提出更优方案的情况下,同时也无变更保管方式的必要性,从保障未成年权益来看,应保持现状为宜;第四、变更后是否会存在监管困难、财产流失的风险。本案中,康某与赵某乙的婚姻关系不稳定,如果将康某某的拆迁补偿款监管方式进行变更,可能会出现监管困难的情形,有财产流失的风险。综前所述,是否对未成年人的财产监管方式进行变更,需要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若对未成年人的财产监管方式进行变更后可能会对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产生不利影响,此时应保持现有的监管方式,不予变更为宜。

编写人: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花马洗